【知识点】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除规定的情形之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收购已税产品不扣缴)
征税范围(结合税收优惠) | 解释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天然气 |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不包括其他煤炭制品、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金属矿 | 包括铁矿、金矿等 |
非金属矿 | 包括煤层(成)气、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等 |
海盐 | |
水 | 地表水、地下水(10省市试点) |
二、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税率形式 | 适用范围 |
比例税率 | 列举名称的21种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制的黏土、砂石+水资源税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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