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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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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知识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一)基本要求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3.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
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规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4.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第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2.信用评价的内容
(1)信用信息指标
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2)信用信息采集
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第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第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3)信用等级评价
①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③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④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⑥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
【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计算。
(4)信用等级标准 TSC:Tax Service Credit
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第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第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第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第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第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5)信用积分扣减
①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进行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
②税务机关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
【提示】税务机关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
3.信用失信名录
(1)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2)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4.信用评价的应用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1)对达到TSC5级的
激励措施
第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第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
实施正常管理
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3)对达到TSC2级、TSC1级的
管理措施
第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第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第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4)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
管理措施
第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第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
1.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
四类一级指标 |
基本信息: 包括4项二级指标 |
实名信息报送情况 |
涉税专业资格 |
||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
||
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
||
执业记录: 包括8项二级指标 |
分别对应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8类涉税业务 |
|
不良记录: 包括14项二级指标 |
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
|
纳税记录: 包括1项二级指标 |
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
2.个人信用积分记录规则
(1)信用积分方式
信用指标积分三种计分方式:
①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
②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
③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2)信用失信名录
①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
②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重新进入正常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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