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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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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7项)(掌握)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重点讲解】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2)自产:外购后再销售不算
(3)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链接】特定免税项目5.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相关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相关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提示】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2021年新增)
【链接】特定免税项目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2021年新增)
2.种子问题
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畜禽养殖
从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二、特定免税项目(7项)(熟悉)
(一)销售货物(8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提示】与税率结合的饲料:
内容 |
税率 |
优惠 |
备注 |
“一般”饲料 |
9% |
免税 |
|
宠物饲料 |
9% |
不免税 |
属于饲料征收范围但不享受免税优惠 |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 |
9% |
按农产品优惠政策 |
不属于饲料征税范围 |
饲料添加剂 |
13% |
不免税 |
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7.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服务(19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也免)。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4.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5.婚姻介绍服务。
6.殡葬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1记忆】残托医学馆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自2020年1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3.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1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
16.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18.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9.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重点讲解】教育相关: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不管民办还是公办;
(2)有收费标准;
(3)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公办、民办均可;
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③有收费标准。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④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销售无形资产(2项)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
(四)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8项)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式】应纳税额=含税租金÷(1+5%)×1.5%
4.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时间 |
不动产所在地 |
住宅类型 |
政策规定 |
<2年 |
不区分 |
不区分 |
不含税售价×5% |
≥2年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宅 |
不含税差价×5% |
普通住宅 |
免税 |
||
其他城市 |
不区分 |
5.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金融服务(6项)
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提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
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进口货物(5项)
1.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3.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4.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海南离岛免税(2021年新增)
1.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2.自2020年11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临时减免税项目(19项)(了解)
(一)孵化服务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解释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二)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文化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链接】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1年新增)
3.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4.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四)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边销茶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六)抗病毒药品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1345条均为2021年新增)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
方法一 |
方法二 |
免税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
征税 |
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起征点) |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免征额) |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十)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一)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二)扶贫货物捐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辨析】和一般捐赠的区别:无论直接或间接捐赠,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十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2021年部分新增)
(十四)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2021年新增)
(十五)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2021年新增)
基本同杭州亚运会政策。
(十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提示】限企业,无其他限制。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示】限业务不限企业
疫情免税范围 |
交通运输 |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公共交通运输 |
||
生活服务 |
全部 |
|
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 |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与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政策基本一致,但不存在追溯问题。
2.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如下:
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
时间段 |
适用3%征收率 |
适用3%预征率 |
适用5%征收率 |
湖北省内 |
2020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 |
免征增值税 |
暂停预缴 增值税 |
5% |
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2021年新增) |
减按1%征收 |
减按1%预征率 |
5% |
|
除湖北省外 |
2020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
减按1%征收 |
减按1%预征率 |
5% |
具体征管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开票问题 |
在2020年2月底以前 |
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
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现政策已延至12月31日) |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十七)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十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新增)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21年新增)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10项)(熟悉)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
30%,70%,100% |
(二)飞机修理劳务 |
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
(三)软件产品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四)动漫产业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五)安置残疾人 |
限额即征即退 |
续表
(六)黄金期货交易 |
了解 |
(七)铂金交易 |
|
(八)管道运输服务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九)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服务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十)风力发电 |
即征即退50% |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示】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二)飞机修理修配劳务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链接】特定免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提示1】注意自行开发的界定。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视为自行开发。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提示2】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关注剔除硬件产品销售额。
【提示3】注意即征即退计算步骤
(四)动漫产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链接】临时减免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五)安置残疾人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提示】限额即征即退:每人每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六)黄金期货交易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铂金交易
1.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风力发电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总结】即征即退政策
飞机维修劳务 |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
退税计算步骤: ①应纳税额=当期销项-当期可抵进项 ②税负率=应纳税额÷销售额×100% ③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3% |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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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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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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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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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
五、增值税先征后退(3项)(熟悉)
1.对列举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如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等;
2.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50%;
3.对列举的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如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课本”改为“教科书”。
六、扣减增值税规定(4项)(熟悉)
(一)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招用贫困人口、失业人员
优惠政策 |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企业安置其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实际招用人数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解释】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纳税人购买或支付 |
抵税规则 |
|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 |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非初次购买 |
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提示】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
|
支付技术维护费 |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 |
可凭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提示】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七、起征点和免税规定(2项)(掌握)
(一)个人销售起征点
适用范围 |
个体工商户 |
一般纳税人 |
不适用 |
小规模纳税人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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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起征点规定 |
按期纳税的 |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
|
按次纳税的 |
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
||
起征点调整 |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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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2021年新增)
按2021年最新政策:
1.月应税销售额15万认定问题
(1)货物、服务等合并计算
【含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可以剔除销售不动产
【含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差额征税问题
【含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问题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预缴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4.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3项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比如: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5.发票问题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链接】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提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没有减征的问题。
八、减免税其他规定(6项)(了解)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后,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4.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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