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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一、销项税额(掌握)
定义: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公式: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 |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含消费税等价内税)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特殊的往来款(含“代”字):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提示1】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视为含税,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价税分离。
【提示2】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提示3】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
税务处理 |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提示】“备注栏”分别注明,或者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 |
(3)销售折让或退回 |
一般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折让、退回,税法承认。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
(1)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
(1)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2)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1】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并且考虑是否符合抵扣规则 【提示2】注意税率的不同 |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货物 |
收取时 |
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
一般货物 |
× |
√ |
黄酒、啤酒 |
× |
√ |
除“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 |
√ |
× |
“逾期”指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超1年 |
【提示1】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销售额:要进行价税分离。
包装物押金不含税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1+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提示2】包装物押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不是一个概念。
包装物租金收入、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含税)。
7.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全额)
(三)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两种情况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①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销售额核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2)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成本利润率不一定为10%。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视为含税收入的主要情况 |
换算公式 |
(1)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2)价外费用 (3)商业企业零售价 (4)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适用考试) (5)包装物的押金(并入销售额计税时) |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
(五)销售额的特殊规定(一般差额计税)
项目 |
销售额的确定 |
1.经纪代理服务6% |
(1)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经纪代理)6% |
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3.签证代理服务6%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4.代理进口免税货物6%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5.航空运输企业9% |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
6.客运场站服务(物流辅助服务)6% |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
项目 |
销售额的确定 |
7.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6% |
(1)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2)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
8.开展考试6%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
9.旅游服务6% |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 n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n 不扣除为导游支付的费用 |
项目 |
销售额的确定 |
10.劳务派遣服务6%(商务辅助-人力资源)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补充:
计税方法 |
税率(征收率) |
发票开具 |
|
一般 纳税人 |
全额计税 |
6% |
可以开专票 |
差额计税: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5% |
差额部分 只能开普票 |
|
小规模 纳税人 |
全额计税 |
3% |
可以开专票 |
差额计税 |
5% |
差额部分 只能开普票 |
项目 |
销售额的确定 |
11.物业管理服务6%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2.销售房地产9%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1】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提示2】不是在支付土地价款时差额计税,而是在销售开发产品时才可以差额 |
项目 |
销售额的确定 |
13.建筑服务9%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4.金融商品转让6% |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差额计税)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提示】2021年新增
(1)单位将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该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15.融资租赁13%/9%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6%(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 |
融资租赁: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息一税、不扣本金) |
融资性售后回租: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本金及二息) |
【提示1】融资租赁,会计上是“融资”,税法上是租赁,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9%;动产租赁13%。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解释】出租人付出本金取得设备时,可从供货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扣除本金。
【提示2】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不是租,是融资,算贷款服务(6%)。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解释】出售设备不做销售,相当于设备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本金。
【辨析】融资租赁VS融资性售后回租
租赁形式 |
收入 |
扣除项目 |
||
借款利息 |
债券利息 |
车购税 |
||
融资租赁(直租)13%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
√ |
√ |
融资性售后回租6%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 |
√ |
√ |
× |
【总结】15种常见差额计税情形,总体规则:
1.差额计税情形下,扣除的价款部分即使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一般也不可以抵扣。
2.差额计税情形下,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部分一般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进项税额(掌握)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与销项税相对应。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1】包括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考试也许需要计算,实际考税率。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指进口货物报关进口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从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已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1】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再抵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再抵扣”。
【提示2】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部分行业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除外)——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购进渠道 |
取得发票 |
抵扣形式 |
抵扣税额 |
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 |
取得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 |
计算抵扣 |
进项=买价×9%扣除率 |
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 |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专票 |
计算抵扣 |
进项=专票金额×9%扣除率 |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9%专票 |
凭票抵扣 |
专票注明税额 |
|
进口 |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9%) |
凭票抵扣 |
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 |
【提示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均按9%扣除率扣除进项税额。
【提示2】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补充提示】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
包括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
烟叶税计税公式 |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提示】计算烟叶税的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公式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提示】计算进项税额的价外补贴是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 |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确定
票据类型 |
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凭票抵扣)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非实名制车票 |
不能抵扣 |
【提示1】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提示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
通行费种类 |
依据 |
进项税额抵扣 |
道路通行费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凭票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桥闸通行费 |
桥闸通行费发票 |
计算抵扣: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提示】目前只有两种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旅客运输+道路通行费。
6.建筑业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免福人)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提示1】购入、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混用均可全额抵扣。
【提示2】购入、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上述“简免福人项目不能抵扣进项。
8.保险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
赔付方式 |
进项税额 |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 |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 |
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9.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不得抵扣——用途角度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个无销项;用于“简免福人”的购进行为)
【提示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提示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摊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解释】指纳税人购进“混用”的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类的其他货物。
推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提示3】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辨析】专用或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同购进项目在进项税处理方面的不同。
购进项目 |
专用于“简免福人” |
混用/兼用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 |
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
进项税全部可以抵扣 |
存货(如原材料) |
进项税按销售额比例分摊抵扣 |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进项税全部可以抵扣 |
(2)非正常损失(4个非正常)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示2】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不得抵扣——购进角度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购进的“贷餐常乐”,4个特殊)
【提示1】住宿可抵扣;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可以抵扣。
【提示2】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3.不得抵扣——资格角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或登记手续的。
4.不得抵扣——凭证角度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不算进项,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转出时基数的不同,分为常见的4种转出方法,即(计算题、综合题考点):
1.直接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进项税额转出类型 |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 |
|
凭票抵扣 |
账面成本不含运费 |
账面成本×税率 |
账面成本包含运费 |
(账面成本-运费成本)×税率+运费成本×9% |
【提示】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公式中的税率应为征收率,下同。
【案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将7月购进并已经抵扣进项的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其购进账面成本10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类型 |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 |
|
计算抵扣 |
农产品账面成本不含运费 |
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
农产品账面成本包含运费 |
(账面成本-运费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运费成本×9% |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类型 |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 |
存货(半成品、在产品) |
按外购比例计算转出 账面成本×外购比例×税率 |
4.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进项税额转出类型 |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 |
不动产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对比】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不仅存在转出,还可能转入:开始不能抵扣,后来可以抵扣:转入。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掌握)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1.适用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乳、酒、油)
【提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原规定抵扣。
2.三种情形
(1)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作原料) |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作商品)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如包装物等)(作其他)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
(1)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作原料)
①投入产出法:数量角度
【注意】扣除率为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②成本法:成本金额角度
【注意】扣除率为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③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作商品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作其他(了解)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二)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时间 |
行业 |
加计比例 |
2019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 |
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记忆】优点先生(邮电现生) |
10% |
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
邮政、电信、现代服务 |
10% |
生活服务 |
15% |
1.四大行业加计抵减10%政策
(1)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行业判定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占比条件)的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链接】和纳税人身份认定基本一致(差额征税的正好相反)。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销售额占比条件
【提示】若上述期间暂无销售收入,应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1】4大行业销售额占比仅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不参与加计抵减计算。
【提示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提示3】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补提不追溯)
(3)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正常应纳税额A |
“正常”应纳税额A=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第二步: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B |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②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进项转出×10% ③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B=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纳税额C |
①A<0,实际应纳税C=0,A结转下期抵扣,B结转下期抵减 ②B>A>0,实际应纳税额C=0,B-A结转下期抵减 ③A>B>0,实际应纳税额C=A-B |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分摊):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2019年10月1日起,生活服务加计抵减提高到15%。
【提示】销售额的判定由2019年4月1日分界,调为2019年10月1日分界。
【链接】生活服务界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辨析】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三)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不追溯)
【提示】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项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总原则:销项不得滞后,进项不得提前。
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
具体规定:教材第12节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二)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购买方拥有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拥有记账联。
五、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掌握)
(一)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解释】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须就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二)先进制造业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
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解释】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提示2021年新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范围扩大了)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留抵退税政策
起止时间 |
行业 |
退税标准 |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提示】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税)、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
(四)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六、增值税汇总纳税(了解)
(一)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提示】教材仅适用于营改增项目汇总纳税,所有销项/进项等均为营改增相关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由各机构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
总机构申报缴纳C=应纳税额B-预缴A(分支机构汇总预缴)
如<0,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某分支机构补缴E=D-A
如<0,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
如>0,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三)邮政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四)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提示1】计算方法基本一致。
【提示2】通常分支机构按月预缴,总机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提示3】总分支机构都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提示4】具体“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提示5】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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