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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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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熟悉)
(一)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一般三联,特殊六联。
基本联次 |
持有方及作用 |
发票联 |
购买方记账凭证 |
抵扣联 |
购买方抵税凭证 |
记账联 |
销售方记账凭证 |
(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一般两联,特殊五联)+卷票(单联)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效力用途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机动车发票(2021年调整)
自2021年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施行。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2021年新增)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通行费电子票据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六)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021年新增)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全国各地新办纳税人陆续试点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二、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规定(掌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4)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丢失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5.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情形 |
条件 |
处理 |
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 |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收回发票联、抵扣联,作废处理 |
②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
||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 |
即时作废 |
6.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1)条件
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②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2)处理
①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②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提示】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7.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条件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2)处理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
【提示】环节①中:
购买方如果已申报抵扣,《信息表》不填蓝字发票信息,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买方未申报抵扣,《信息表》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了解)
1.代开发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发票种类
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3.月销售额不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有关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代开发票上的印章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
|
其他个人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
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租赁) |
【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了解)
1.备注填写问题
发票类型 |
备注栏要求 |
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销售不动产 |
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货物运输服务 |
发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
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
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
2.差额征税开票问题
类别 |
项目 |
具体规定 |
差额征税,可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建筑服务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物业管理服务自来水简易计税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续表
类别 |
项目 |
具体规定 |
差额部分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旅游服务 |
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的费用部分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教育辅助服务 |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劳务派遣服务 |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经纪代理服务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签证代理服务 |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 |
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保险服务 |
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即试点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条规定 |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
|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
|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
五、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管理(了解)
(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提示】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1.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
|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转出 |
||
2.出口退税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 |
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 |
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
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追回已退税款 |
||
3.消费税问题 |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
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三)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处理
(四)对认定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
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
(五)对存在涉税风险和新办登记纳税人的规定
1.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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