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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所得税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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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资产的所得税处理(2)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2)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摊销年限 |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解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评估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①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上述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4)企业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者注销的,停止递延纳税,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当年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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