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归纳】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计税方式 | 包装物状态 |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收取押金(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包装物 | 计税规定 | |
酒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 收取押金不纳增消两税 没收押金换算计增消两税 | |
酒 | 啤酒、黄酒 | 收取押金不纳增消两税 没收押金换算计增一税 |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 收取押金纳增消两税 没收押金不重复计增消两税 |
纳税人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销售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 |||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 | 不涉及 | |
用于其他方面:(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2)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 ||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 |||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烟丝连续加工卷烟 | 不计 | 不计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生产普通护肤护发品 | 不计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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