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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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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死亡日期的确定
死亡日期的确定
死亡日期的确定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案例】张某于2月10日因工作所需,乘当日航班自北京飞往深圳,但不幸飞机于当日起飞后不久失事,未能查知张某的下落。经有关机关确认,飞机所载人员全部遇难,张某不可能生还。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于5月22日作出宣告张某死亡的判决。
【问】
(1)法院于5月22日宣告张某死亡是否符合时间规定?
(2)张某的死亡时间应确定为何时?
【答案】
(1)符合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张某死亡的时间应当为2月10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和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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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
宣告死亡的撤销 |
①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② |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③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④ |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被他人取得) |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⑤ |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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