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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4讲自然人、法人
【知识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商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合称“两户”。“两户”并非新的民事主体,只是自然人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属于商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
(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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