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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被告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6 21:28:04

行政诉讼被告 

(一)基本确定规则 

1. 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 

3. 经复议的案件 

(1)基本规定 (2)特殊规定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具体规则 

1. 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3)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种类越权)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幅度越权)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4.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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