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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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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委托代销业务中双方关系的图示:
|
视同销售行为 |
税务处理 |
委托方 |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
受托方 |
销售代销货物 |
1.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2.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1】强调同一纳税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解释2】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解释3】“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解释4】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视同销售。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1】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注意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总结: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
自产及委托 |
外购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
不抵进项(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
投资、分红、捐赠 |
视同销售(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
视同销售(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
(八)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注意】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不含其他个人无偿提供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注意】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种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注意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与企业所得税关系(以自产货物为例):
项目 |
①总分机构移送 |
②赠送他人 |
③投资,分红,职工福利 |
增值税 |
销项税(非同一县市) |
销项税 |
销项税 |
所得税 |
×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会计 |
× |
× |
确认收入 |
【注意2】传统增值税的7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注意3】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为:
同类售价(本企业售价,其他纳税人售价)→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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