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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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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2.报缴税款期限: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一般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2)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回机构所在地补税。
2.其他
非固定业户 |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
进口货物 |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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