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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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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
(1)申请
事项 |
具体规定 |
申请的方式 |
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
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
(2)受理
类型 |
具体规定 |
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不予受理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更正错误 |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告知补正材料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3)审查
形式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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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
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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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 |
原则上书面审查 |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 |
例外实地核查 |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
(4)听证
程序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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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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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期限 |
税务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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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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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回避) |
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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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笔录 |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案卷排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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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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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
①期限
行政许可的情形 |
期限规定 |
可当场作出的 |
当场作出 |
不能当场作出的(20+10) |
(A)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②类型
许可决定类型 |
具体要求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
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 |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
(A)制作并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B)应当说明理由 (C)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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