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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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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一)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二)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实物收入 |
按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
无形资产收入 |
进行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
外国货币 |
按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
代收的各项费用 |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作扣除项目,但不作为加计20%扣除基数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不作扣除项目 |
(三)扣除项目:6项
【提示】总原则:卖房卖地各不同,新房老房也不同。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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