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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所属章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方式 |
一并提出:“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 |
提出时间 |
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审查申请 2.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规定”的范围 |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3.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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