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印发,新增143个行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国务院审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新增14大类、143个细分行业!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特点
1.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本次《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分为两部分,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外资企业),两份目录均按新的修订版本执行。
2.条目最多、涵盖行业最广。新增目录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并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适时调整。14个大类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同时,目录内容还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3.重点突出三大产业,并充分考虑海南产业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本次海南自贸港新增产业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产业纳入:比如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等;比如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航运相关金融服务等;比如新能源汽车制造、5G和6G技术开发及商业化应用等。同时,本次海南自贸港新增产业目录将具有海南特色的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海砂淡化、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与制造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关于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的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7日
一、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
根据2020年6月23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贸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三、企业如何申报优惠?
根据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1.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2.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将争议事项上报至海南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收到争议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3.涉及实质性运营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是否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进行确认。
4.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无法自行判别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怎么办?
海南省税务局已开通咨询窗口(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税务局一楼),企业如果无法自行判别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可以赴窗口进行咨询。关于企业主营业务占比是否达到60%以上的咨询,由海南省税务局进行确认;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咨询,由海南省税务局先行判断,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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