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法律行为
(1)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特征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类型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误解方可撤销)。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可撤销);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可撤销);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可撤销);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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