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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效力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债务的效力
债务的效力
类型 |
具体解释 |
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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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 |
主给付义务 |
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
甲将自有汽车卖与乙,交付汽车是主给付义务,交付该车的相关资料是从给付义务 |
从给付义务 |
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辅助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就从给付义务独立诉请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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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给付义务 |
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 |
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义务、买方支付价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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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给付义务 |
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 |
买卖合同中,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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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 |
根据诚信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 |
1.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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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同义务 |
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
下列义务属于前合同义务:1.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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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 |
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后合同义务多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但也不妨约定 |
1.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3.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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