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 如何理解“虚开”
(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
(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故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
(3)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3.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法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4.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法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虚开发票罪
1.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虚开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 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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