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所有的行政规定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所有的规章以上(包括规章)的行政规定,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附带审查的范围;
(3)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行政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附带审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提示】此类案件适用复核和申诉程序;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解释】此两类行为均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行政主体并不施以强制,因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或者在调解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则可诉。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提示】所有真正的行政指导行为均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可诉。但名为行政指导,而实际上具有强制力,要求当事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或不执行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不属于行政指导,可诉。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协助司法执行行为;
【提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