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复议终局型(只能复议,且复议终局)
【解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确权行为 | |
(1)依据 |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
(2)主体 | 复议机关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
(3)行为 | 必须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审理程序不同 | 两审终审制 | 一级复议制 |
审理方式不同 | 原则上,开庭审理 | 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辅之实地核查、听证方式 |
审理依据和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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