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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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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知识点】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提示】家庭和个人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
征税对象 |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仅指工业噪声) |
不征税项目 |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二、税目及税率
税目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
税率 (两种) |
全国统一定额税:固体废物和噪声 |
各省浮动定额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上限设定为下限的10倍 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三、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具体要求 |
应税大气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 |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
【知识拓展】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具体要求 |
应税 水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 |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
应税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 排放量 |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
应税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每月统一定额税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对象 |
计税公式 |
应税大气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应税水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应税固体废物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
应税噪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四、征收管理(基础班详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纳税地点 |
总原则: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地点: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的纳税地点:产生地 |
纳税期限 |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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