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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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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1.行使前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1)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当恢复履行。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