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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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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知识点】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成立
项目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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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要件 |
必备条件 |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禁止条件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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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二、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
项目 |
具体规定 |
情形 |
1.胁迫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未如实告知 |
撤销权行权期间 |
1.胁迫的: (1)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2)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项目 |
具体规定 |
婚姻关系消除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
婚姻关系恢复 |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五、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财产
形式 |
具体规定 |
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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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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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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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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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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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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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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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2.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共同债务 |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共同债务 |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4)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六、离婚
1.协议离婚
条件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离婚冷静期(《民法典》新增) |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在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2.判决离婚
项目 |
具体规定 |
准予离婚 |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
不准离婚后分居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
(1)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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