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犯罪 |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半疯傻”) ④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2.特殊主体的量刑处理
(1)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孕妇犯罪案件的处理
从宽处理 |
①对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③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④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⑤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排除死刑适用 |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
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
(2)精神病人、残疾人案件处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半疯傻”)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单位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主体非单位 |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②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③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
非为单位谋利,非领导人定 |
①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 |
刑法未定 |
《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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