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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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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一)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一)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
税务行政复议的角色定位
税务行政复议既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权益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是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1+1)。
大类 |
详细 |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行政行为) |
包括: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举例:对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核准等 |
3.发票管理行为 |
发售、收缴和代开发票等 |
4.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税款的商品等 强制执行: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查封的商品等 |
5.行政处罚行为 |
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1)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现在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7.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
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
8.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的纳税担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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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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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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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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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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