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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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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三)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三)
一、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结果 |
具体规定 |
受理 |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不予受理 |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材料不全 |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达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3)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非本机关 管辖范围 |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特殊情形:
(1)视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2)不予受理不成立: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提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行政复议中止
5.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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