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行为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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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到侵害 |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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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服 |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 |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 |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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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生效裁判不服 |
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直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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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裁判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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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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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 |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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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直接提出,不必通过人民检察院) |
(二)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1.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权利 |
具体内容 |
提起自诉 |
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
委托代理人 |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非辩护人) |
申请回避 |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
和解或撤诉 |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
不服未生效裁判,上诉 |
有权对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
不服已生效裁判,申诉 |
有权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权利 |
具体规定 |
辩护 |
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
控告 |
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
申请回避 |
有权要求审判权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回避 |
反诉权 |
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上诉 |
对地方各级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
申诉 |
对各级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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