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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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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二)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1.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二、税收优惠
免征情形: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注意】学校经营场所、教职工住房、医疗机构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