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专项申报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案】 1.(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此项投资损失属于经专项申报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税务机关自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届满次日开始加收,也即应自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经税务机关同意后,追补确认为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纳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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