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银行和平路支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劳务,2010年二季度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20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50万元,其他为免税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10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4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2200万元。
(3)本期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5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8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8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4)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1.5万元。
(5)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4万元。
(6)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购销差价收入20万元。
(7)本期销售上期购进的债券和股票:债券购进原值20万元,另外支付购进时手续费、税金0.50万元,销售债券收入25万元,其中已经扣除销售时发生的税费0.80万元;股票购进原值60万元,其中包含购进环节手续费、税金0.50万元,销售股票收入55万元,另外支付销售税费0.45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试计算该金融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具体的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按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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