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C.李某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李某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所以选项A正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所以选项B正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用企业的财产供自己使用的,属于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其应当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公司外部来讲,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其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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