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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所属章节】
第十八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考点1】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熟悉)
一、学理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
1.原始证据: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如原件、原物 2.派生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中间环节碾转得来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 |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证明责任的承担 |
1.本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反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
二、法定分类
1.书证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待证事实。
2.物证
物证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物理属性)等证明待证事实。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像,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①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④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⑤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6.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4)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提示】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査、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可以不出庭作证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无理由不出庭作证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7.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8.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察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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