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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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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