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用益物权
【内容导航】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4.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6.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