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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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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4.地役权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否则,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