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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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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居住权
1.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2.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