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二、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1.新普通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一)退伙的生效
1.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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