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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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单元担保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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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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