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占有
【内容导航】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根据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主要指基于各种物权或者债权的占有。
(3)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抢夺人对于赃物的占有或者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后占有租赁物等。
(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有权占有因其有占有的权源,受法律保护,他人请求交付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拒绝。而无权占有的占有人,因其占有不具有权源,无权拒绝有权源的人对其交还占有物的请求。此外,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无权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无权主张留置权。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可以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权源且无怀疑的占有,如继承误以为是遗产的财产而占有该财产。
(3)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明知其无占有的权源,或者对于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
(4)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5)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根据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为占有,如买卖中对动产标的物的移转占有。
(3)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所谓“所有的意思”,强调的是将物据为自己所有而排斥他人占有的意思,但不要求物客观上确属自己所有。因此,虽非自己的物,但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的,仍属自主占有,如盗窃者对于所盗赃物的占有。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根据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控制,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对物的占有。
(3)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如出质人、出租人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