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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25)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2-25 16:04:29
中级经济法练习题
1.(判断题)
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
2.(判断题)
王某通过Email向张某发出要约,张某回复邮件作出承诺,已知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在甲地,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地。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乙地。( )
3.(判断题)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只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4.(判断题)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5.(判断题)
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方甲支付了80%价款后无力继续支付,卖方乙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

参考答案

1.【答案】√。
解析:题目表述正确。
2.【答案】×。
解析:(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承诺的收件人为要约人(王某),本题合同的成立地点应当为甲地。
3.【答案】×。
解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答案】√。
解析: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答案】×。
解析: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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