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的生效
(1)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 |
具体要求 |
信托当事人 |
(1)信托行为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①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托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能够确定 |
信托财产 |
设立信托: (1)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商誉、经营控制权等营业上的利益,因非确定的独立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
信托行为 |
(1)设立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合同、遗嘱等信托文件) (2)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信托目的 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⑥信托期限 ⑦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⑧受托人的报酬 ⑨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⑩信托终止事由 |
信托目的 |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
(2)生效时间(以不动产信托为例)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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