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2)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3)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4)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5)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细化到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即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6)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7)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8)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3.预算的备案和批复
(1)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述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6)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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