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公司的登记管理
【所属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的登记管理规定
1.公司登记机关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提示】根据国务院提请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案的议案,改革后,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并,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机构调整。(新增)
2.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而非领取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提示】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变更登记
(1)作出之日起30日内
①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告之日起45日后
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6.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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