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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2、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供应商
(1)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解释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回避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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