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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知识点_股东会会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2 16:57:05

知识点:股东会会议

1.定期会议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以后: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通知(先约定,后法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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