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解释1】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2】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时免征增值税,没有销项税额。因此,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3】(1)由于建筑业劳务、销售不动产已经改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修建产品仓库、修饰公司办公楼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如修建职工食堂、单位幼儿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4】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5】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例如,某饼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机器设备既用于生产饼干,又用于修缮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6】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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