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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_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9 17:16:47

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的概念 

(1)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当事人(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2、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银行本票由出票银行自己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票据无效。 

(5)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和本票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 

(6)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本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出票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付款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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