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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企业与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与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的组织形式
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创立容易、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优点。
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业主而言:
(1)需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损失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时,需要用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偿债;
(2)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3)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权的转移比较困难;
(4)企业的生命有限,将随着业主的死亡而自动消亡。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通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经营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1)容易转让所有权。
(2)有限债务责任。
(3)公司制企业可以无限存续。
(4)公司制企业融资渠道较多,更容易筹集所需资金。
2.公司制企业的缺点
(1)组建公司的成本高。
(2)存在代理问题。
(3)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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