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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7 14:57:23

【内容导航】: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六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第六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解释3】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2)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5年 

(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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